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的常用方法和手段如下: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
2.查封、凍結、轉移、變更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價格;
3.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
4.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
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