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捐獻者填寫人體器官捐獻登記表。
2).捐獻者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填寫人體器官捐獻登記表。未成年捐獻者必須征得父母同意,並代為填寫人體器官捐獻登記表。
人體器官捐獻登記表需要誌願者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監護人)同意簽字。如果沒有登記,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死後也可以書面形式捐獻器官。
3).人體器官捐獻登記表填寫完畢後,由捐獻者本人或他人交給當地紅十字會,並帶上捐獻者的身份證原件,由公證處進行公證。
《人體器官捐獻登記表》壹式兩份,經紅十字會審核後蓋章,壹份存檔,另壹份由本人或委托人自行保管。由於器官捐獻具有很強的選擇性,請在患者病情惡化時撥打紅十字會電話,患者死亡後盡快撥打紅十字會和接收單位電話。
所有的人體器官捐獻者都要考慮同意、無味、死亡這三個標準。人體相關器官或組織功能優良者,感染艾滋病或其他嚴重傳染病者,患有癌癥者(原發性腦瘤除外),壹般都適合器官捐獻。
法律依據: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二章人體器官捐獻
第七條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
公民有權捐獻或不捐獻自己的人體器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誘導他人捐獻人體器官。
第八條
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捐獻意願,並有權撤銷其明示的捐獻人體器官意願。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或者摘取其人體器官;公民生前不同意捐獻人體器官的,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書面同意其死後捐獻人體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