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根據我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刑事案件訴訟中,被公訴機關指控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稱為“被告人”。但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被指控的壹方稱為“被告”,提出指控的壹方稱為“原告”,也就是說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能有“被告”的稱謂。
法院通知被告傳票的送達方式:
1直接送達:法院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或者司法警察將應當送達的訴訟文書直接送達被送達人、其代理人或者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專門接收文書的人員)的送達方式。
2.委托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委托其他法院代為送達的送達方式。它是直接交付的補充。嚴格來說,委托送達並不是壹種獨立的送達方式,它只是法院之間的壹種互助行為。
3.郵寄送達:法院服務人員將應送達的訴訟材料以郵寄方式送達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4留置送達:即被告拒絕簽收的,傳票留在基礎上即視為送達。
5.投遞:軍隊現役軍人和被監禁、勞動教養人員通過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或監獄管理部門向受送達人投遞的方式。
6公告服務:又稱準服務。是指在報紙或其他載體上刊登公告,經過壹定時間後產生投遞效果的投遞方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261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采取留言、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