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員錄用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招錄機關應當根據考生的考試成績、體檢結果和考察情況,擇優錄用,並向社會公布。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擬錄用職位、姓名、性別、準考證號、畢業院校或工作單位、監督電話以及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示期滿後,無問題或反映的問題不影響聘用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有嚴重問題且有證據的,不予錄用;如舉報存在嚴重問題,但壹時難以核實,則暫緩聘用,待核實並作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聘用。
擴展數據:
招聘公務員的相關要求規定:
1.招聘機構根據隊伍建設需要和崗位要求,提出招聘崗位、名額和資格條件,擬定聘用計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2.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設區的市級以下機關錄用計劃的申報程序和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3、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錄用工作計劃。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地區的公務員招錄工作,其招錄工作計劃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國家公務員局-公務員聘用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