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否認這個案件之所以會發生,無疑是由很多復雜的因素造成的。在涉案房屋已經倒塌的前提下,如何查明故事發生的原因,如何準確追究涉案被告人,無疑是本案需要研究解決的復雜問題。
截至目前,已造成53人死亡,但涉案業主和承包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壹案,無疑屬於過失犯罪範疇。最後被告人被定罪處罰,最高法定刑7年。在罪名沒有改變的前提下,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最終最高只能判7年。更重要的是,鑒於本案的實際情況,估計最終房主和從犯都無力支付更高數額的罰款和賠償。這種情況下責任最重的無疑是業主和涉案的工程設計施工人員。就罪責而言,無論是業主應當承擔更重的責任,還是設計施工人員應當承擔更重的責任,或者是否具有同等的地位和作用,都可以是從犯而不考慮主體。就涉案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言,這也是壹個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也是本案爭議的焦點之壹。
按照常理,相對而言,在涉案建築能否加層、涉案建築能建多少層等問題上,設計施工負責人更專業、更權威,有權拒絕施工。從這個角度講,設計施工人員責任更大,罪責更重;相反,業主是涉案建築的投資人、產權人和實際使用人,也是建造涉案建築和加層意向的提出者、投資人和受益人,是整個工程的承建方,應對整個事件承擔全部責任。當然,在搭建過程中,由於時間久遠,法律意識淡薄,雙方保留與此事相關的聊天記錄、短信記錄等相關證據的可能性不大。本案如何分罪,要看涉案被告人能否提出更合理的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