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傳票不去會怎麽樣?
關於接到法院傳票後不去的後果有兩種:壹是傳票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形下強制被告人出庭的壹種強制措施。它針對的是必須出庭的被告。比如訴訟標的為贍養、撫養、扶養的案件,原被告有壹定的親屬關系,適合調解。如果被告不出庭,不利於案件調解和合理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對必須出庭,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傳喚。“規定表明,只有對必須出庭的被告,才能適用傳票。所以妳可能會被法院傳喚。從程序上來說,被告肯定是被兩張傳票傳喚的,也就是說,法院在接受傳票之前必須發出兩張傳票。正當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原因或事實使被告無法預見並自行克服困難。只有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能發出傳票。對被拘留人的調查詢問不得超過24小時,調查詢問後不得限制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在管轄範圍以外采取拘留措施時,應當將被拘留者拘留並送交當地法院,當地法院應當予以協助。二、缺席判決這是壹個沒有任何辯解就做出的判決,結果可想而知。沒有不接到傳票的。即使找不到被傳喚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達,過了壹定時間就視為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