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
3.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工資的壹倍,基於未支付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的,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4.勞動爭議案件經勞動仲裁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1)仲裁後,全部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屬於拖欠勞動範疇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壹條。
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