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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法律分析

1,可以。

2.網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屬於“視聽資料”的範疇,但屬於間接證據,證明效力較低,需要與其他證據進行驗證。同時,網絡聊天記錄必須保持其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在對網絡聊天記錄進行取證時不得侵犯第三方的隱私。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但微信證據不容易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暫且不考慮微信證據內容與案件事實的相關性,微信證據應當采信。

因為微信不是實名登記制,如果不能證明微信的使用者是當事人,微信的證據就不能與案件發生法律上的關聯。當前司法實踐中確認微信用戶身份的方式主要有四種:

1.對方的自認。2.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的識別。3.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送方的認證材料或所有者的身份認證。4.第三方機構的協助,即軟件供應商。

前兩種方法明顯是偶然的,不能作為正常的確認方法。後兩種方式涉及到軟件供應商的第三方技術協助,但還沒有形成良性的操作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妳想象的那樣自己提交壹個微信記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決定》

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以下信息和電子文檔:

(壹)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2)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訊信息;(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