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沒收妳的手機違反了四個國家法律,分別是《物權法》、《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1.《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和第四條規定,手機是妳的合法動產,妳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和機關(執法機關除外)無權占有或者扣押。
《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妳有權向個人和機關(執法機關除外)要求恢復、返還妳的合法財產。
第三,學校規定不允許學生帶手機到學校,但沒有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扣押手機。因為物權法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學校無權沒收。雖然個別學校是公立學校,但學校只能是學校,永遠不能成為執法單位。有些學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這和法律有沖突,是違法的。照例應該廢除。
四:《教師法》沒有“沒收、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而且《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育法》規定,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物權法》中的權利是法定權利。換句話說,這樣壹來,老師不僅違反了物權法,也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利。不僅可以拿回手機,還可以在法庭上以這四項罪名起訴老師。
此外,物權法還規定,如果在其中損失了財產,也可以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比如手機價格下降。以上信息真實有效!如有疑問,請撥打12580至國務院!
老師沒收學生手機後有權看短信嗎?
不,這是對學生個人隱私的侵犯。現在大家都在講普及法律知識,學生在課程中也要講如何保護個人隱私。作為壹名教師,法律知識如此薄弱,真的很可悲。可以去找老師理論,讓他好好學習法律知識。
為了維持正常的教學秩序,學校通常會采取壹些管理措施。有些學校會搜查學生的隨身物品或者暫扣學生的手機、遊戲機等。在壹些學校,老師甚至對學生進行罰款。在壹些老師看來,這是正常的管理方式。事實上,這種行為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
第壹,學校無權沒收或暫扣學生物品。
沒收、扣押財物屬於行政處罰的範疇,學校作為教育機構顯然沒有這樣的權利。實施行政處罰措施必須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根據我國1996頒布的《行政處罰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主體有三類:
1.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3.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行政機關負責對受委托組織的行政處罰行為進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該法第19條規定:
“受委托的組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二)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可以組織相應的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
學校無權沒收、扣押學生的財產,違反了《民法通則》神聖不可侵犯的規定,即查封、沒收只能由法律授權的部門行使。法律沒有規定學校可以沒收或者扣押學生的財物,所以是違法的。
這種行為是違法的,本質是搶劫。教師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奪取他人財物。老師的這種行為屬於利用老師的特殊身份強行拿走學生財物,屬於刑法規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從程序上來說,壹般情況下,行政機關沒收的財物必須上繳國庫,不能自己占有或者使用。
學生作為公民,有權享有自己的財物,有權自行處置。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沒收、損壞或丟失其個人財產,否則予以賠償。
依法沒收屬於行政處罰,必須由執法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教師既不是行政執法人員,也沒有法律依據,無權沒收公民財產。他們的行為是違法的。學生可以向教育局投訴,甚至提起訴訟。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未經學生同意,教師無權沒收學生的財物或“代為保管”。
未經當事人同意的“代為保管”是強行轉移對財產的占有,也是對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