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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時可以要求查看對方手機嗎?

起訴離婚不會查手機個人隱私。不管妳是否離婚,沒有妳的允許,妳都不能查看別人的隱私。然而,在審理案件時,法律允許進行調查以查明案件事實。離婚時,法院不會主動去查對方電話號碼的隱私。如果壹方提供有手機的證據,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法庭調查。如果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不會主動調查雙方的情況,但如果壹方不能提供證據,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法院在收到原告起訴狀和被告答辯狀後,會依法進行庭前核實。具體要核實什麽,要根據雙方的訴訟內容來決定。如涉及當事人手機,法院將依法取證核實。立案時,當事人應提交起訴書兩份、結婚證復印件和雙方身份證復印件,並攜帶結婚證原件和身份證原件,供法院核對。因遺失、損壞等原因無法提交結婚證的,應當向辦理結婚登記的民政部門出具結婚證,證明雙方確為夫妻。

法院通知雙方當事人出庭時,當事人應當攜帶結婚證、身份證等必要的證據材料。

1.雙方未能就子女撫養費支付達成協議的,提交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收入證明;

2.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須有法醫鑒定或醫院診斷證明;

3、涉及房屋租賃權或所有權的,應提交租賃合同或產權證復印件,並帶上原件以備核查;

4、涉及* * *財產分配的,應提交財產清單,詳細說明財產狀況;

5.對有存款的* * *或有債權債務的* *有分配爭議的,應提交存折、借據等證據;

6、涉及分割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非上市股份以及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為雙方的同壹財產;

7、涉及其他有爭議的財產分割問題,還應提交相關證據。法律規定自然人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第壹百零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打擾他人的私生活;

(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的;

(四)拍攝、偷窺他人身體私處的;

(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法律依據

1.《民法典》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