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通過打電話、發短信等方式騷擾妳,擾亂妳的生活,情節輕微的,屬於民事侵權案件,根據具體案情決定是否侵犯名譽權或者其他人身權,有權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壹意孤行,嚴重影響妳的生活和工作,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會給予妳警告、罰款甚至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存在侮辱、誹謗等情形,並且已經給妳造成嚴重損失的,還可能涉嫌侮辱或者誹謗。本罪屬於自訴案件。除了對妳造成重傷等嚴重損害外,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妳應當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