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或參保個人已按時繳納醫療保險費,但繳費信息無法正常領取,導致醫保信息系統無法查詢繳費賬戶信息,或因系統原因,賬戶信息顯示“未領取”,或賬戶信息顯示“已領取”,但系統仍凍結待遇;
(2)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醫療保險費,但在3個月內補繳欠費的;
(3)由於非單位或個人原因(如銀行、地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催收無法成功,但欠款已經支付;
(4)征收臺賬信息不正確、缺失或不連續導致系統凍結處理,如政府補貼臺賬缺失、與在職繳費臺賬切斷或重疊,或退休人員壹次性繳納了過渡金,但地稅只有壹個征收臺賬信息等。
(5)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已按照補充繳費規則繳納醫療保險費,可以支付相應月份的醫療保險待遇;
(6)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已繳納職工醫保繳費年限(120或180個月),但因制度或經辦機構原因不能正常享受待遇;
(7)2065 438+2005年6月前開始從失業基金中代扣代繳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需要在領取失業救濟金後的次月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2065438+2005年7月以後開始從失業基金代扣代繳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如果失業前有連續的在職繳費賬戶,需要在失業後的次月開通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