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管理工作。?
建設、財政、稅務、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經濟綜合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資支付管理工作。
第四條工會依法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有權糾正用人單位違法支付工資的行為或者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為勞動者依法維護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用人單位違法支付工資的行為。?
政府鼓勵、支持和保護新聞媒體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進行輿論監督。?
第六條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勞動力供求等因素,定期制定並發布工資水平宏觀調控政策。?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當地政府對工資水平的宏觀調控政策,結合勞動力市場價格和本單位經濟效益,通過與工會組織或者勞動者集體協商,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增長、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本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逐步提高勞動者工資水平。?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向全體職工公布。?
工資支付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壹)工資支付的項目、標準和形式;?
(二)工資支付的期限和日期;?
(三)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四)扣除工資;?
(五)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六)與工資支付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標準。工資標準根據員工的崗位或工作確定。?
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到基本賬戶銀行提取工資現金。?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工資。?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可以按小時、日、周、月支付工資。按照完成壹定的任務支付工資的,應當在完成任務的當天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向勞動者支付壹次工資。?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和領取人姓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勞動者有權查詢和核對自己的工資支付情況。?
用人單位可以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也可以委托銀行代為支付。?
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提供其工資清單,清單必須與實際支付的工資壹致。?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直接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工資的,應當辦理簽收手續。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他人領取。用人單位委托銀行代為支付工資的,應當在約定的日期將勞動者的工資足額存入其本人賬戶。用人單位負責與受委托銀行協調解決勞動者不能按時領取工資或工資金額在受委托銀行出現差異等問題。
第十七條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以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提前支付勞動者工資,並在年終或者考核周期屆滿時進行結算。?
第十八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後,在試用期、實習期內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克扣勞動者工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扣繳的事項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規定或者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扣除勞動者的工資。每月扣款不得超過員工月工資的20%;扣除後的余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二十壹條除非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壹)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本人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
(二)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相同時間的,至少支付勞動者日工資基數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日工資基數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
第二十二條計算加班工資和休假期間工資的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和休假期間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和節假日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三條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並向社會公布。勞動者完成計件任務後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支付不低於計件價格的150%、200%、300%的加班工資。?
第二十四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期間,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其工資。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總和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本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五條實行非全日制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實行小時工資制。小時工資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的工資。
在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休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或者參加節日活動的,視為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工資;照常工作的工人不會得到加班工資。?
第二十七條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
第二十八條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的,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
第三十條職工在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工資待遇應當按照《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壹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下列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了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壹)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活動;?
(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職務的活動;?
(三)作為本單位職工代表參加本單位的集體協商活動;?
(四)工會基層委員會依法開展工會活動;?
(五)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
(六)無償獻血,參加民兵訓練或者預備役訓練;?
(七)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經單位批準參加脫產、業余學習、進修和培訓的,其工資和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或者被假釋、監外執行、取保候審,用人單位在此期間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在原單位正常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勞動者被依法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或者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被處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的工資。?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不能按時支付工資的,與工會組織或者職工代表達成協議後,可以按照協商日期支付工資,延遲支付工資不得超過30日。超過30日的,應當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實施改制的用人單位拖欠改制前勞動者工資的,必須在改制方案中明確規定拖欠工資的時間和數額。?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在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業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繳費周期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按照員工提供的勞動和雙方重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判決無效的,應當支付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工資標準為同期本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職工工資高於本市同期職工平均工資的,按照職工本人前12個月平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計算。?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破產、終止或者解散的,依法清算後的財產應當按照規定優先用於支付其所欠工資和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和舉報: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克扣工資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
(四)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工資的;?
(五)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完善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和案件查處督辦制度。?
第四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記錄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無故拖欠或者克扣工資行為並納入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及時向社會發布其不良就業信用記錄公告,同時通報稅務機關、海關、銀行、工商行政管理、招標代理機構等有關單位。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對被公布不良就業信用記錄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授予任何榮譽稱號。?
第四十壹條農村外出務工人員集中的用人單位,必須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書面通知,定期向其報告用工和工資支付情況。
第四十二條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
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在建築工程開工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壹定比例,在規定日期將工資保證金存入銀行賬戶。
拖欠工程款的建設開發企業在開發新項目前必須提供擔保。?
工資保證金和工程擔保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省建設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四十三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處欠薪或者無故克扣工資案件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能證明工資數額的,可以參照用人單位同等崗位職工的平均工資或者本市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按照有利於勞動者的原則確定工資數額。?
第四十四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資支付發生爭議時,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壹方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制定工資支付制度或者未向勞動者公布工資制度的;?
(二)未向勞動者本人提供工資清單的;?
(三)未使用《工資總額手冊》提取工資的;?
(四)未按規定保存工資支付憑證的。?
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或者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資保證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的罰款,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設等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抗拒、阻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未按要求提交書面材料,隱瞞工資支付事實,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無故不支付工資,致使勞動者工資難以追回,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對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用人單位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理、處罰決定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壹條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舉報不予受理,或者對工資支付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履行了勞動義務。?
(二)克扣工資是指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未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支付工資(含加班工資,下同)或者未足額支付工資的行為。?
(3)欠薪是指用人單位拖延支付工資超過30日的,但自然災害、用人單位改革等不可抗力除外。?
(4)工會組織是指用人單位依法成立的工會組織及其上級工會組織。?
第五十三條勞動者的日工資應當按照國家工時制度的規定折算為每月平均20.92個工作日。小時工資的計算方法是將日工資除以8小時。?
時間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2006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