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這裏明確了三個原則:第壹,糾紛的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法人組織;二、被仲裁的糾紛應是當事人有權處置的;第三,仲裁的範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