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城通客戶服務中心:
東大街1中國移動營業廳:鄭州市東大街59號中國移動營業廳(北華福大廈紫荊山路與東大街交叉口向西200米)。
2.隴海路中國移動營業廳:鄭州市隴海路與秦老街交叉口西南角中國移動營業廳。
3.經三路中國移動營業廳:鄭州市經三路與東風路交叉口南50米華東移動營業廳。
4.中原萬達中國移動營業廳:位於鄭州市中原路與華山路交叉口東南角的中國移動營業廳。
5.中華保險:鄭東新區商業外環路與商業西七街交叉口中華大廈壹樓大廳。
6.航海東路中國移動營業廳: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三大街與航海東路交叉口東北角中國移動營業廳。
7.鄭州市航海路與碧雲路交叉口,東20米,中國電信營業廳南。
法律依據:《交通壹卡通運營服務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交通領域從事交通壹卡通運營服務活動和交通壹卡通產品生產的機構,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交通卡,是指交通領域主要用於支付或者清算的實體或者虛擬交通卡、二維碼等特定信息載體或者介質;交通壹卡通產品包括實體卡、移動載體或媒介、虛擬媒介、支付受理機器終端、商用密碼設備和各種信息處理系統。第三條開展交通壹卡通服務活動和交通壹卡通產品相關業務,應當遵循便民、利民、利民的原則,依法開展業務,誠實守信,實現互聯共享。
第四條壹卡通的應用範圍主要包括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城市軌道交通、出租汽車、城市(郊區)鐵路客運、道路客運、水路客運及其他交通服務。
第五條交通卡經營者包括交通卡發卡機構、收單機構、數據交換機構和代理機構。
(壹)本辦法所稱交通發卡機構,是指按照交通行業相關技術標準開展交通發卡業務的機構。
(二)本辦法所稱交通壹卡通收單機構,是指按照交通行業相關技術標準提供交通壹卡通業務受理服務的機構。
(三)本辦法所稱交通壹卡通數據交換機構,是指在壹定區域內從事交通壹卡通交易數據交換、結算管理和信息服務的機構。全國交通壹卡通數據交換中心(以下簡稱全國交通壹卡通數據中心)承擔全國所有交通壹卡通運營企業之間的數據交換、結算管理、信息服務等業務,向交通運輸部報送全國交通壹卡通數據。
(四)本辦法所稱交通壹卡通代理機構,是指受交通壹卡通發卡或收單機構委托,開展交通壹卡通充值、銷售或收單業務的企業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第六條交通壹卡通經營者和運輸企業應當按照交通行業相關技術標準,依法合規開展各項經營活動,保障交通壹卡通持卡人(以下簡稱持卡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