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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的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青島市地稅局12366納稅服務短信平臺(以下簡稱“短信平臺”)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電信條例》及國家通信短信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短信平臺是青島市地稅局與青島移動、聯通公司聯合開發的雙向交互式短信平臺,能夠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提醒、催報催繳、發票查詢等稅收互動短信服務,也可以向系統內部工作人員發送工作通知、廉政提醒、節日問候等信息。

第三條 短信平臺的服務對象是青島市地稅局管轄的納稅人,主要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分管財務的負責人、財務主管人員、辦稅人員。

第四條 短信平臺具有短信收發常用功能,主要功能包括:

(壹)納稅提醒服務:在申報期結束前向相關納稅人發送的提醒申報信息。

(二)納稅催報服務:在申報期結束後向應申報未申報納稅人發送的催報信息。

(三)納稅催繳服務:在規定的繳款期限結束後二日內向尚未繳納稅款納稅人發送的催繳信息。

(四)扣款失敗通知:通知相關納稅人稅款銀行扣款失敗信息。

(五)特別信息發布:向相關納稅人發布的有關稅收政策、會議通知等信息或向稅務機關內部發送有關通知信息等。

(六)交互短信服務:接收並回復納稅人發票真偽查詢、稅收管理員信息查詢、納稅咨詢、投訴舉報等信息。

(七)內部信息服務:向系統內部人員發送稅務機關內部通知、廉政提醒等信息。

(八)其他與稅務業務有關的信息服務。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局納稅服務中心是青島市地稅局短信平臺的管理部門,具體職責包括:

1、負責短信平臺的日常管理工作;

2、負責監督和規範短信平臺的使用;

3、負責提出短信平臺改進建議或升級需求。

第六條 市局信息中心是短信平臺的技術支持及硬件維護部門,具體職責包括:

1、負責短信平臺與通信服務商的網絡專線、硬件設備維護及安全工作;

2、負責短信平臺技術支持,保障短信平臺正常運行;

3、負責短信平臺建設業務需求實現和開發工作;

4、負責監督和規範短信平臺的使用。

第七條 各基層局負責向轄區內納稅人發送短信,並根據使用情況及時向市局納稅服務中心提出改進意見。

第八條 市局負責向全市範圍內納稅人發送短信,市局納稅服務中心負責具體短信發送工作,市局機關各處室負責相關短信內容的編寫工作。

第三章 短信平臺的運行維護

第九條 短信平臺實行統壹管理,分級維護的辦法,即由市局進行統壹管理,基層局實行分級維護的辦法。各基層局應確定本單位短信平臺的管理部門和管理員,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短信平臺管理辦法,並指定專人負責監督和管理本單位短信平臺的使用。

第十條 按照短信平臺功能劃分設立三級管理員,分別是市局管理員、基層局管理員和普通操作人員。

市局管理員負責向全市範圍內納稅人發送短信,監督與檢查各基層局使用短信平臺的情況;各基層局管理員負責轄區內納稅人的發送,負責基層局內部普通操作人員權限的分配,監督與檢查本單位內部使用短信平臺的情況;普通操作人員(主要指各基層局稅收管理員)負責向所分管納稅人發送短信。

第十壹條 通過短信平臺發送信息的基本程序分為兩類:

(壹)系統自動發送

納稅申報提醒服務、納稅催報服務、納稅催繳服務、納稅催繳服務、發票真偽查詢服務等由系統自動讀出有關信息自動發送。

(二)編輯文本發送

最新稅收法規、最新辦稅公告、通知等周知性信息、節日問候、會議通知以及其他需要發送的信息,根據市局和各基層局的職責權限,分別編寫發送。

第十二條 各基層局應積極利用短信平臺功能,為轄區內的納稅人及時開通短信平臺服務。

新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由各基層局辦稅服務廳負責短信平臺服務的開通工作,窗口工作人員應在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後,1個工作日內完成手機號碼錄入工作。

已辦理稅務登記但尚未開通短信平臺服務的納稅人,由各基層局統壹組織管理員進行開通工作,此項工作應在本辦法下發之日起1個季度內完成。

辦理變更或註銷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由各基層局辦稅服務廳負責短信平臺服務的變更或註銷工作,窗口工作人員應在納稅人辦理變更或註銷稅務登記證當日內,完成手機號碼變更或註銷工作。

第十三條 遠程申報的納稅人可自行開通、變更短信平臺服務,方式如下:登陸青島地稅網站(www qdds net)點擊“短信平臺”,進行手機號碼錄入;或者登陸青島地稅網站點擊“納稅申報”(dec qdds net)下“用戶信息”,進行手機號碼錄入、修改。

第十四條 各基層局應加強轄區內納稅人在短信平臺中手機號碼的審核與保密工作,提高手機號碼錄入的準確性與真實性,嚴禁稅務幹部將納稅人的手機號碼提供給稅務機關以外的人員。

各基層局應跟蹤與監控納稅人接收短信服務的情況,對納稅人接收短信服務的手機號碼發生變化的,管理員應及時給予變更。

第十五條 除系統自動發送信息,其他人工發送信息原則上應在工作時間發送,其他時間不得發送,如遇緊急信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實時發送,由納稅人(舉報人、咨詢人、投訴人)發起的交互式短信,由系統自動回復。

第十六條 通過短信平臺發送信息發生的費用由市局統壹包月支付,由納稅人向短信平臺發送信息的費用由納稅人按通信公司普通信息收費標準自行支付,各基層局和稅務工作人員不得私自向納稅人收取任何短信費用。

第四章 短信平臺的信息安全

第十七條 各基層局要自覺維護和保障短信平臺的正常安全運行,建立內部信息安全責任制度和信息發布的審批制度,嚴格遵守國家通信短信管理等有關規定,對編輯的短信內容進行把關,保證信息內容的健康、合法。

第十八條 嚴禁短信平臺管理和操作人員利用該系統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壹)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壹的;

(三)損壞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民族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十)與稅收工作無關的內容。

第十九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市局管理部門有權停止其使用短信平臺,並依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 短信發送人員須對短信平臺的登陸ID和密碼嚴格保密,並對發送短信的有關資料進行記錄,存檔備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壹條 本辦法由市局納稅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