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證明微信的用戶是雙方。
如果不能證明微信用戶是當事人,那麽微信證據與事件沒有法律聯系。
當前司法實踐中確認微信用戶身份的方式主要有四種:
1.對方承認;
2.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識別;
3.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送方的認證材料或者所有者的身份認證;
4.第三方機構,即軟件提供商騰訊,協助調查。
從上面提到的四種方式來看,對方和第三方的技術支持比較多,提交足夠的微信證據也不容易發揮作用。
(2)微信證據的完整性
微信證據的完整性在於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因為微信證據是生活的碎片化記錄。如果不完整,可能會斷章取義,不能反映當事人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