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壹是優先保障疫情防控建設項目用地
1.允許提前使用土地。新冠肺炎疫情應急“壹級響應”期間,醫療衛生設施建設用地和生產防疫、治療急需的藥品、醫療器械用地可優先使用。疫情解除後,需要永久用地的,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相關手續;屬於臨時用地的,由當地政府和用地單位恢復土地原狀,歸還土地使用者。對選址有特殊要求,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的,視同國家重大工程允許占用。臨時取消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野外踏勘等戶外要求,可通過影像比對等方式進行論證,並在疫情解除後6個月內完成和完善相關手續。嚴禁與疫情防控無關的項目非法搭車用地。
2.協調土地指標。支持醫療衛生事業短板項目建設,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要有保障、有用途,地方用地計劃指標不足。疫情解除後,由設區市主管部門匯總,報省自然資源廳統壹核查。新建非營利性重大醫療衛生設施項目,占補平衡指標由省統籌解決;其他項目需由市縣平衡,不足部分可申請省統籌指標。
二、全力支持重大項目建設和企業恢復生產。
3.推進省內重大工業項目用地指標。列入2019省重大產業項目庫且用地審批條件成熟的,可提前申請先行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由各設區市主管部門於2月20日前報送省自然資源廳。
4.加快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審批。對具備用地審批條件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各地要抓緊組織上報,落實建設用地規劃指標“核定制”,提高省級統籌占補比例。
5.拓展中小企業用地空間。各地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意見》(浙〔2014〕20號)文件要求,積極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加快低效用地再開發。支持和鼓勵各地建設小微企業園區。對利用盤活建設用地建設小微企業園區的,增加掛鉤指標獎勵比例由3:1提高到2:1。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鼓勵企業利用周邊存量進行改擴建建設用地。有序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用地。
6.加強重大項目開采和用海安全。全力支持為重點項目提供建築石材保障的企業復工復產,有針對性地開展重點服務,保障市場供應。礦山企業可以直接在網上申請延續采礦權。支持沿海地區積極申報區域存量圍墾治理方案。
三、優化審批服務,調整績效監管。
7.實施容差驗收和優先審批。大力推行網上審批服務,對涉及疫情防控的建設項目,開通土地、礦山、海域、海島綠色通道,優先受理、審批、即時到賬;急需開工的建設項目可以先受理、先辦後補;如果需要提交紙質原件,可以先提供電子材料進行處理,以電子印章審批作為審批依據。疫情解除後,可以再次提交紙質原件,暫停提交紙質材料審批備案。涉及征地的,要按照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認真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權益。簡化礦業權抵押備案事項,雙方自願簽訂礦業權抵押合同的,可以不再向礦業權登記機關申請抵押備案。
8.調整土地交易和履約的監管要求。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各地可適當調整土地出讓時間節點,終止或暫停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補充公告及相關信息應通過浙江省土地使用權網上交易系統發布,暫停後交易相關時間節點順延。企業因疫情原因無法按約定簽訂成交確認書、土地流轉合同或繳納出讓金的,經申請可延期至疫情消除後簽訂並繳納,不收取滯納金,不記入企業信用檔案。疫情防控期間,暫不進行現場性能檢查。因疫情導致土地未按期交付、開工或竣工的,不計入違約期,不收取違約金。
第四,全面減輕企業資金壓力
9.允許延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疫情防控期間,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對醫療疾控、民生保障、擴大有效投資等項目(房地產項目除外),可在疫情解除後3個月內緩繳土地出讓金。
10.國有土地減租。積極推進“先租後讓”土地供應,疫情防控期間可暫緩土地租金。租賃國有土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可以申請土地租金減免。
11.允許延期繳納礦業權轉讓收入。已完成礦業權有償出讓但未繳納出讓收益的,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適當延長繳納期限,延期繳納的免繳資金占用費和滯納金。
12.海域和無居民海島允許申請延期使用金,減少或延期繳納。允許企業和個人在向省級以下審批機關提交海域使用海島申請時,同時申請海域和無居民海島的減免;符合救助政策的,可以暫緩提交書面救助申請;允許企業和個人在取得用海用島批準後延期繳納海域和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最長延長不超過疫情解除後3個月。
五、積極保護規模化畜禽養殖設施等農業用地。
13.支持生豬養殖等設施農業建設。允許生豬養殖等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壹般耕地,不必實行占補平衡,根據養殖規模合理確定設施用地規模。養殖設施用地確實無法避開永久基本農田的,可先使用少量零星永久基本農田,待疫情解除後再辦理重新劃設永久基本農田的手續。
14.簡化設施農業用地備案程序。養殖戶可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使用協議,取得生豬養殖設施用地使用權,到鄉(鎮、街道)備案、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總等手續可順延。
六、高效開展企業不動產登記服務
15.壹收到就做。全力推進“互聯網加不動產登記”,引導企業通過“網上辦公、掌上辦公”辦理;對確實需要到服務窗口辦理的,通過網絡、電話、手機預約,錯時、24小時辦理,有條件的立即辦結。設立企業不動產登記綠色通道,積極做好復工復產企業不動產登記業務的咨詢指導工作,及時研究解決不動產登記中的問題。
16.減少鏈接。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整合,自然資源部門自身產生的數據或者能夠通過* * *獲取並核實的材料,應當通過* * *和內部連接獲取,不再要求企業報送。實施企業不動產登記“壹件事”便利化行動,優化納稅方式。對同壹權利人的轉移登記、抵押登記等相關登記事項,“壹並申請、壹並受理、壹並審查、同步發證”。小微企業免註冊費。
17.優化抵押登記服務。做好企業融資、放貸、續貸或展期涉及的房地產抵押登記工作,通過與銀行建立的“抵押登記+金融信貸”聯動機制,實行“網上操作壹次不跑”,進壹步縮短抵押辦理時間,實現貸款審核與抵押登記無縫銜接,避免“過橋資金”,幫助企業降本減負。支持企業以不動產抵押物余額設立再抵押,依法辦理不動產余額登記,助推企業增加抵押融資規模。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後3個月內有效。除非上級另有規定,否則按上級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