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停車場,是指停放機動車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和城市道路臨時泊位。
公共汽車和電車、道路客運車輛、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等專用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第三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管理並組織實施本條例,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編制、調整、公布和實施城市道路停車場專項規劃和臨時停車位設置規劃;
(二)組織相關單位建設具有城市交通樞紐的公共停車場;
(三)負責市人民政府全額投資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和臨時城市道路泊位的日常管理;
(四)建立和完善停車場基礎數據庫;
(五)建立統壹的停車信息管理系統;
(六)建立停車場經營者、機動車停放者信用記錄;
(七)指導和監督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負責城市道路臨時泊位日常管理的單位開展停車場管理工作;
(八)指導停車場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自律和服務工作;
(九)依法實施相關行政處罰;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四條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配合停車場專項規劃的編制、調整和實施;
(二)負責區人民政府投資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臨時停車場的日常管理;
(三)負責經營性停車場的備案;
(四)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臨時泊位的管理工作;
(五)依法實施相關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公安機關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停車場消防監督和安全技術防範監督等工作。,協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道路臨時泊位設置規劃,依法查處城市道路交通、停車場消防、安全技術防範等違法行為。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管理,依法查處違法停車收費行為。
土地、規劃、房屋、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水務、園林、城管、人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管理工作。第六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機動車停放管理、停車資源調查和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停車場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建設和管理停車場、支持社會力量建設公共停車場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中心區高於外圍區、重點區高於非重點區、擁堵時段高於閑置時段的原則,制定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差異化收費標準,制定城市道路臨時泊位階梯式收費標準,通過法定程序征求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至少每五年對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收費標準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住宅停車場議價規則,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居住區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納入廣東省定價目錄時,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第九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定期組織開展全市各類停車場資源調查,建立停車場基礎數據庫,並實時更新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第十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壹的停車信息管理系統,對采集的停車信息實施動態管理,實時發布經營性停車場和城市道路臨時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數量、使用狀況、收費標準等信息。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置智能停車誘導系統,發布停車誘導信息,並負責停車誘導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督促轄區內停車場經營者按照技術規範實時、直接將相關停車數據上傳至停車信息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