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借款合同條例》第十五條。如果借款人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借款人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並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計收罰息。借款人未按時還款,貸款人有權限期收回貸款,並按銀行規定計收罰息。借款人不歸還貸款,應向貸款人支付違約金或罰息。支付違約金是指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義務時,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借款合同的約定,向另壹方支付壹定數額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