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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措施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第三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救援、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領導,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專項規劃,保障資金投入,統籌應急資源,建立統壹指揮、協調有序、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監督管理職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行業和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完善應急組織體系,科學編制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和物資,定期進行應急演練,事故發生後依法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責任人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事故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綜合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信息手段,實現數據整合、動態更新和信息共享,提高信息管理、指揮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應急準備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風險識別與評估、案例研究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依法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針對某壹類或者幾類生產安全事故,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制定處理本部門(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依法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並向從業人員公布。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可能發生的多種風險和多種事故制定全面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針對壹類或者多類事故風險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者將專項應急預案納入綜合應急預案。

對於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現場處置方案。

單壹事故風險和低風險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有關部門制定的部門應急預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並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從事采礦、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和施工的單位,從事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和運輸的單位,從事危險物品生產並使用壹定數量危險物品的單位,以及從事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高危、人員密集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應急預案,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二條有關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逃生技能納入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每年應當至少組織1次應急演練。

高危人群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或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兩年至少組織1次所有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所有現場處置預案演練。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或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三年至少組織1次所有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年至少組織1次所有現場處置預案演練。

第十四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高危、人員密集單位每2年至少開展1應急預案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每3年至少開展1應急預案評估。

第十五條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是綜合性常備應急骨幹力量,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綜合性應急救援任務。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實際需要,在重點行業和領域獨立或者依托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和社會團體組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托相關技術和管理專業人才,建立應急管理專家庫,並可以根據需要聘請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第十八條高危和人員密集單位應當依托本單位職工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並按照有關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小型高危和人員密集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並與相鄰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產業聚集區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九條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制定應急救援行動計劃,定期組織訓練,每月至少開展1次救援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協調聯動,每年至少組織1次聯合演練。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逐步建立和完善應急救援培訓基地和應急物資儲存單位,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並及時更新和補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特定場所存放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中形成的危險物品和相關設備,並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生產、經營、儲存、裝卸、運輸大型高危危險物品的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使用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應當成立由技術人員、設備和安全員組成的應急處置技術小組,實行24小時應急值守。

第三章應急救援

第二十二條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並按照有關規定在1小時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同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報告:

(壹)迅速控制危害,組織救助遇險人員;

(二)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撤離;

(三)及時通知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的發生;

(五)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救援,並向參與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數據、信息和處置方法;

(六)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證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隱瞞事故。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規定啟動應急預案,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采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半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屬於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還應當在1小時內書面報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並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第二十四條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成立由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事故多發單位負責人等組成的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並指定戰地指揮部總指揮,實行總指揮負責制。

參與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壹指揮。

第二十五條現場指揮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應急救援的需要,組織制定現場行動方案;

(二)組織救助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判斷事故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指揮、協調有關單位和個人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執行本級人民政府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的救援命令;

(四)劃定警戒區域,隔離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的發生;

(六)勸導與救援無關的人員,及時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周圍群眾;

(七)執行本級人民政府下達的調用、征用應急救援設備、器材和物資的決定;

(八)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難人員親屬;

(九)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授權,發布應急救援信息;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根據事故處置需要,現場指揮部可設立綜合協調、現場救援、醫療衛生、救援專家、後勤保障、新聞宣傳等專業組。,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和防護用品。

第二十六條應急救援隊伍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救援命令或者簽訂應急救援協議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救援請求後,應當立即參加救援。

應急救援隊伍和有關專家根據救援命令參加應急救援所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經審查後,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七條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指揮部或者統壹指揮應急救援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專家意見決定暫停或者終止應急救援。

經評估具備恢復救援條件的,應當繼續實施應急救援。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用、征用必要的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等應急救援物資。接到調用和征用決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使用或者應急救援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被調用、征用的應急救援物資,或者給予合理補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與有關單位和個人簽訂緊急救災物資征用協議。

第二十九條統壹指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現場指揮部或者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整、準確記錄應急救援的重要事項,妥善保存視頻、圖像、數據信息等相關原始資料和證據。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的傷亡人員給予及時救治、撫恤和傷殘評定;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為烈士。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應急預案未制定或備案的;

(二)未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三)未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或者未組織應急隊伍演練的;

(四)未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的;

(五)未落實應急值班制度的;

(六)遲報、漏報、謊報、隱瞞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未按照法定程序調用或者征用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6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654.38+0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將應急工作納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

(二)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三)未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或者未組織應急隊伍演練的。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將應急救援預案備案的;

(二)未定期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三)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未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遲報、漏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謊報或者隱瞞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654.38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國務院規定的年收入60%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服從有關人民政府統壹指揮或者現場指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生產經營單位並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65438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6543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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