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谷農村商業銀行的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結算業務;辦理票據承兌和貼現;代理發行、兌付和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代理資金收付和保險業務;從事銀行卡(借記卡)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出租或者出售銀行依法開展的各項經營活動中的股權、股權以外的權利、動產和不動產。
1.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農商行)是我國服務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主要是在農村信用社和縣(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基礎上組建的。是由轄區內的農戶、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組成的股份制地方金融機構,是股份有限公司。
2.中國銀監會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姜黎明表示,不建立新的農村合作銀行,而是將所有農村合作銀行改組為農村商業銀行。取消所有符合條件的股份,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在保持縣(市)法人地位總體穩定的前提下,穩步推進省聯社改革,逐步構建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團的新型產權關系。以此為紐帶,以公平為紐帶,以監督為約束,真正實現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的利益融合。
3.中國農村信用社合格股比例已降至30%以下。新增農村商業銀行約303家,農村合作銀行約210家。農村金融機構總資產占農村信用社總資產的465,438+0.4%。中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此外,1424農村信用社已經或基本具備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條件。通過改革,農村信用社的治理模式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長期存在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得到有效解決,組織自身形成了進壹步推進深層次體制機制改革的內生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