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
第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