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疫情期間允許辭職,但疫情期間不能辦理辭職手續,辭職有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自到達用人單位時生效。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因疫情發生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調整工資、輪崗輪休、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崗位。通過與員工協商,並盡量不裁員或盡量減少。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定崗位補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人員不足二十人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將裁減人員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
二、疫情期間爭搶物資受傷的人如何處罰?
在戀愛期間爭搶財物造成傷害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幫派爭鬥;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挑釁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或者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辭職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必須履行壹定的程序。這裏的程序主要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讓他們做好交接工作,安排新員工。當然,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在疫情期間,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