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澱區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10年9月,張岑等40名被告人先後離開肯尼亞加入電信詐騙集團。電信詐騙集團利用電信網絡技術向中國大陸居民進行語音群組呼叫。被害人接聽並撥打電話後,有的被告人冒充醫保局或醫保中心工作人員作為壹線話務員,有的被告人冒充公安人員作為二線話務員,有的被告人冒充檢察院工作人員作為三線話務員,類似於被害人因個人醫保卡信息泄露或冒用涉嫌犯罪的虛假事實。以司法審查、資產保全等需要為名或理由,誘導被害人向指定銀行賬戶轉賬或匯款,再通過遠程控制等技術手段向被害人電子銀行賬戶轉賬,騙取相關被害人錢財。經查,該電信詐騙集團先後詐騙被害人陳某、趙某某等20人共計人民幣1.2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岑等40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出境參加某電信詐騙集團,合夥利用電信網絡技術,冒充國家機關及其他工作人員。以泄露被害人個人信息、涉嫌違法犯罪、需要配合資金調查等虛構事實,誘騙被害人按照被告人要求轉賬或匯款,騙取被害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張岑等40人組成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為* * *實施詐騙,是犯罪集團。其中10為主犯,30人為從犯。案件審理過程中,司法機關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對於沒有聘請律師的被告人,法院根據其本人意願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師,律師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各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認罪、悔罪。另有10名被告人在其家屬的協助下退還了違法所得。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據海澱區法院刑二庭法官姜楠介紹,電信詐騙是利用電話、短信、互聯網等電信網絡技術實施的詐騙行為。它不僅是犯罪手段的通俗表達,也是壹個法律術語。量刑明顯比壹般詐騙重,定罪和證據標準也不壹樣,以達到嚴厲打擊。電信詐騙叠代快,手段多樣化,基本都是團夥作案,流竄海外。“壹二三”分工準確。因其黑產發達,跨區域犯罪,查處難度大,打擊難度大。此外,電信詐騙涉案度高,很多案件受害者可達數百人。壹方面是因為受害人金額小,有的案件不到壹萬元,離維權成本不遠,所以受害人沒有報案。另壹方面,部分騙局具有隱蔽性,受害人誤以為是民事糾紛未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