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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勞務派遣外包

法律主觀性:

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區別與聯系。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是兩種不同的用工方式,其法律結構和法律關系有很大不同。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勞務派遣等。,是指勞務派遣單位根據用工單位的需要,派遣符合用工單位要求的勞動者到用工單位工作。它分離了用工和使用環節,形成了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三方關系。勞務外包,又稱業務外包、勞務外包等。,是雇主整合其外部優秀專業資源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壹種管理模式。壹般是用人單位將部分業務或工作承包給相關外包單位,外包單位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安排勞動者完成相應的業務或工作,形成用人單位、外包單位、勞動者三方關系。勞務外包的特點是以“委托合同”的名義完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必承擔用工責任,但外包單位承擔用工管理責任。因此,勞務外包關系的認定主要應把握以下幾點:壹是用人單位與外包單位之間存在委托合同;二是外包單位負責工人的管理;第三,外包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的相同點是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兩者的主要區別是:1。法律適用於不同的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法屬於社會法範疇,具有壹定的公法性質,更多體現了對勞動者這壹弱勢群體的關懷。比如,用人單位只有在具備合法返回條件的情況下,才能派遣勞務。勞務外包受合同法管轄,合同法主張當事人意思自治,自由就是沒有禁止的自由。2.對勞動者的管理權限不同。勞務派遣中的勞動者主要由用工單位直接管理,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適用於被派遣勞動者;勞務外包中,包工頭直接管理從事外包服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直接管理,用人單位的各種規章制度也不適用於從事外包服務的勞動者,否則相當於壹只腳踏進了勞務派遣的門檻。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的核心區別在於對勞動者的管理權限不同。為了實現“真正的外包”,雇主必須切斷對從事外包的勞動者的直接管理,雇主的要求和指令應直接下達給承包商在外包勞動現場指定的管理人員。3.不同勞務派遣的核心要素是勞動過程,勞務派遣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結果不負責任。被派遣勞動者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成功或失敗的風險由用工單位承擔;勞務外包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雇主關註的是承包商交付的工作成果。至於承包商如何完成工作,雇主並不關心。承包人只有在工作成果符合約定的情況下才能獲得相應的外包費用,外包勞務人員的勞動風險與發包人無關。4.承擔用工風險不同勞務派遣是壹種用工方式,用人單位是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的主要當事人之壹,需要承擔壹定的用工風險。比如,勞務派遣單位違法造成被派遣勞動者損害的,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勞務外包中,承包商員工的雇傭風險與雇主無關。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用工風險,他們的用工風險是完全隔離的。5.不同的經營資質要求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設立並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法人單位;勞務外包中的承包商壹般沒有特殊的業務資質要求,除非有專門的法律。6.會計處理不同。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總額納入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統計範圍,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績效工資和用人單位承擔的各種津貼補貼,但不包括為使用勞務派遣人員支付的管理費等人工成本;勞務外包活動中,承包方在用人單位支付的外包費用中向從事勞務外包的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務外包費用不計入用人單位工資總額。如仍有相關疑惑,歡迎上網咨詢法律意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明確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 *勞動合同制用工是我國企業用工的基本形式。勞務派遣是壹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