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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壹般是怎麽取證的?

法律解析: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受理任何公民的拐賣、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主動投案,詢問有關情況,並制作筆錄,經核實後由拐賣者、報案人、控告人、報案人、主動投案人簽名、按指紋。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證人出庭作證必須經過公訴人;只有經過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質證、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

第六十壹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二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在訴訟中作證;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壹)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措施出庭作證的;

(三)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個人和住宅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自己或者其近親屬因出庭作證而受到人身安全威脅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請求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