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為系統檢測到賬戶存在安全風險,為了保證賬戶資金安全,暫時凍結。根據賬號登錄,交易等。,系統如果檢測到不是自己操作的,會暫時凍結,以保護賬戶內的資金。
2.因他人投訴,賬戶被凍結。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數額和執行費用為限,數額明顯超標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拍賣、變賣或者清償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壹)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的財產;(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三)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能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不同意接受清償債務的;(四)債務已經清償;(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