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182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事實,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也可以對涉嫌犯罪的壹項或者數項不起訴。
依照前款規定不起訴或者駁回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