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1今天下午,壹名當事人在安徽省阜陽市接到壹個號碼為(178 * * * 5613)的電話。在電話中,對方拒絕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甚至在整個通話過程中,對方完全沒有遵守催收公約的相關規定。最重要的是,當當事人要求對方提供獲取其個人信息的過程和方法時,對方不僅拒絕提供,甚至根本拒絕核實身份信息。因此,知名媒體人徐亮認為,沒有身份信息就足以證明催收的合法性,因為如果是合法的催收公司,他們不會害怕當事人核實身份信息,因為畢竟是合法經營,但是拒絕提供相關身份信息進行核實的“身份不明”的人,在整個催收過程中,這樣的人,這樣的催收。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或者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主要原因是公司無法提供其債務收據的合法性,且對方通過當事人的電話錄音在電話中明確表示,如果當事人登記的手機號碼聯系方式有誤,可以在未經信息主體授權的情況下獲取當事人的其他信息。但從法律角度來說,非法獲取500條公民個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關鍵的是,這種行為構成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什麽?事實上,竊取或者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並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屬於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這個罪名因為刑法第九修正案被取消了,規定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在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構成要件中,我們認為公司的行為符合以購買的方式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嚴重行為。當然,作為中國的法律公民,這樣的案件當然會受到有關部門的調查,但是公司拒絕提供其法律委托,恰恰證明了公司有這樣的行為。
因此,我們多次要求相關資產公司或催收公司提供其債務交易的過程以及債務信息交易中涉及的所有內容,但這些所謂的資產公司或催收公司不僅沒有提供相關信息,還壹再回避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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