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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傳喚是壹種行政強制措施。

強制傳喚不是行政強制措施。

強制傳喚的條件是:

1.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使用傳喚證進行傳喚;

2.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

3.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其他依法可以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

4.公安機關應當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傳喚的程序是:

1,需要傳喚的,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報告單,報領導批準,簽發《傳喚證》;

2、執法人員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3.被傳喚人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到案後,被傳喚人應當及時進行訊問核實,並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現場發現違反消防法規的,承包商可以口頭傳喚相關人員。

綜上所述,強制傳喚是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將無正當理由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帶到公安機關或者指定場所進行訊問的壹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