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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價格欺詐舉報電話(宜昌12345投訴)

投訴舉報電話:12315

為確保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口罩、抗病毒藥物、消毒滅菌用品、相關醫療器械等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相關的防疫用品和其他基本民生商品的市場價格秩序穩定,依據價格法等法律法規,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和省市場監管局的相關指導意見, 宜昌市市場監管局現發布第二份《關於嚴禁經營者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擡價格的通告》:

1.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等漲價信息的違法行為:

散布捏造的漲價信息。

該信息傳播雖非捏造信息,但使用“嚴重短缺”、“即將全線漲價”等緊急或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

散布觀點,號召或者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

散布或者編造其他可能推高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信息。

虛構的本地供應短缺或市場需求激增。

虛構其他經營者已經提價或者準備提價。

二、經營者不得有下列哄擡價格或變相漲價的違法行為:

生產防疫用品和防疫用品原料的經營者不及時將生產的產品投放市場。

批發經營者不及時將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轉移到消費終端。生產和批發環節的經營者,根據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排除在防疫物資儲備或計劃調撥之外。

零售環節經營者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對外銷售相關商品的。

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行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

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價格,卻大幅提高配送成本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

經營者銷售同壹品種商品,超過65438+10月21之前最後壹次實際交易的差價率。

疫情發生前未進行實際銷售,或者在6月5438+10月21日前無法核實實際交易情況,經營者在進貨成本的基礎上以大幅提高的價格銷售產品。

三、廣大經營者在疫情防控的這壹特殊時期,要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加強價格行為自律,維護* * *良好的市場價格秩序。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湖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應急響應終止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