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電子數據是在案件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信息和電子文檔:
(壹)網頁、博客、微博、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2)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信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件、圖片、音像、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