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傳喚犯罪嫌疑人訊問的地點: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市、縣或者其居住地的指定地點。
公安機關應當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口頭告知其家屬傳喚的理由和地點,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被傳喚人拒絕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不能通知情形的,可以不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