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的立案程序是怎樣的?
第壹,必須有人先報案(當事人,或者其他人)。
第二,只有刑事案件才應該立案偵查,民事糾紛和治安案件壹般只在案件終結時才立案。
三是不收費,公安機關辦理事情不收費。
四是案件偵查、審理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偵查、審理的,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公安局立案的條件是什麽?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
犯罪事實的存在是指有客觀真實的證據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這並不意味著證明犯罪的證據需要充分,而不應該是辦案人員基於估計和推測得出的結論。這裏的“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發生了犯罪事件的事實,即有犯罪對象和客觀要件;犯罪主體和主觀方面的認定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壹步認定的問題。所以這個時候的證據並不要求有足夠的級別,也不要求壹定要抓住犯罪分子,更不要求查清所有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2)法定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偵查的行為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並應受到懲罰。只有這種犯罪事實確實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能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