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條年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辦理申領居民身份證手續。
公民年滿16周歲的,應當自生日起30日內申領居民身份證。
第十壹條公民常住戶口在本市市轄區行政區域之間和本縣行政區域內變動的,可以不換領居民身份證。
公民常住戶口遷出本市市轄區和本縣行政區域的,應當在遷入地戶口登記的同時換領居民身份證。
第二十條公民在辦理下列事項時,需要證明身份的,可以出示身份證:
⑴選民登記;
(2)戶籍;
(三)兵役登記;
(4)婚姻登記;
(5)入學和就業;
(六)辦理公證事務;
(七)前往邊境管理區;
(八)辦理出境手續;
(九)參加訴訟活動;
(十)辦理機動車、船舶駕駛證和行駛證、非機動車駕駛證;
(十壹)辦理個體營業執照;
(十二)辦理個人信用事務;
(十三)參加社會保險和接受社會救濟;
(十四)辦理乘坐民航飛機的手續;
(十五)辦理住宿旅館登記手續;
(十六)提取匯款和郵件;
(十七)寄售物品;
(十八)辦理其他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