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案回執:是公安機關向前來報警的人出具的壹種證明,表示已經受理報案。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應當制作受理案件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3.報警回執包含報警人姓名、公安機關對報警人依法處理的承諾、報警電話、警督電話、值班民警姓名。
第四,派出所報案回執發揮了提供報警依據、方便群眾繼續報警、方便群眾監督投訴、改善民警內部管理的功能,從根本上解決了群眾報警難的問題,有效地密切了警民關系。
五、派出所接到報案後,填寫《受理案件回執》,並及時送達報案人和案件主管部門。然後在24小時內填寫《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連同受理的材料壹起報領導審批。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有必要說明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理由的,應當在七日內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公安機關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連同有關證據材料答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內說明不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理由的,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