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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法院是在庭審前還是庭審後進行取證?

1.法院在審理案件之前必須調查和收集證據。

2.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何時調查收集證據,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所有證據都必須在審判時出示。如果庭審結束後再去調查取證,調查取證獲得的證據還得再次出示和質證,不僅浪費司法資源,還會給當事人造成訴訟疲勞。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開庭前進行調查取證。

3.調查取證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權利。《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壹)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七條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壹)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必須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移送;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居住地、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以及需要證明的事實等基本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