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把工資條給別人看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勞動者被判刑、嚴重失職等,構成難度較大。很多用人單位想辭退員工而不支付成本,於是就有了“規章制度”的想法。許多公司在員工手冊中寫壹些奇怪的條款,目的很簡單,就是為了將來根據規定解雇該員工。案例1:泄露工資條款是違法的。員工被解雇可以不賠償嗎?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其實每個案例都不壹樣。筆者在裁判文書網上找到壹個案例。員工不能因為泄露工資而被解雇。案例編號:(2018)蘇0583閔楚諾。13538,趙於2013入職某建築公司,2018公司向趙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趙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提起勞動仲裁。公司認為趙多次違反公司管理制度。趙簽署了獎金保密承諾書,但他拿到獎金後,將自己的獎金數額泄露給其他員工,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趙的勞動合同。當地仲裁委員會支持該公司,駁回了趙的所有仲裁請求。趙不服,將該公司訴至法院。法院認為,關於趙公開工資、獎金的行為,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1)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這壹制度是勞動法規的基本要求,收入公開是同工同酬的前提。年終獎也屬於工資範疇。因此,公司規章制度中關於“工資保密”的條款與法律規定相違背,不能作為審理的依據。最終,法院判決支持趙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