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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主要選擇做什麽?

主要經營範圍:

代理和發布廣告;版權代理、版權轉讓;軟件開發;軟件設計;家政服務;五金交電、建築材料、電子產品、文具(不含行政許可項目)、照相器材、計算機硬件及外圍設備、化妝品及衛生用品、化工產品(不含易制毒化學品及危險化學品)、體育用品、紡織品、服裝、日用品、家具、金銀首飾、

避孕藥具(不含避孕藥具)、飼料、新鮮水果、新鮮蔬菜、工藝禮品、鐘表眼鏡、玩具、汽車摩托車配件、儀器儀表、陶瓷、橡塑制品、花卉、工藝品、裝飾材料、通訊器材的批發零售;零售機械和設備;機票銷售代理;國內貿易,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

擴展數據:

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範企業經營行為,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有關企業登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的企業。

第三條經營範圍是指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企業經營範圍。

申請人應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選擇壹個或多個子類、中類或大類,獨立申請經營範圍登記。對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不規範的新興行業或具體業務項目,可以參考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專業文件進行申請。

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與企業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相壹致。經營範圍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修改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並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條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核準的經營項目(以下簡稱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持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的企業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經登記後核準的經營項目(以下簡稱許可後經營項目)的,許可後經營項目的經營活動應當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後方可開展。

第五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證件,對預先許可的經營項目進行登記。批準文件、證件未明示預先核準的經營項目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規定辦理登記。

對於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以外的經營項目,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企業章程、合夥協議或者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相關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件進行登記。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經營範圍後標明“(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進行)”。

第六條企業經營範圍包括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取得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批準文件、證件、審批機關、審批內容、有效期等事項。其中,企業設立時申請的經營範圍包括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設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自批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相關變更情況。

第七條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包括或者體現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業務特征。對於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其經營範圍中第壹個經營項目所屬的行業為企業所屬行業。

第八條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企業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中,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或者其批準文件、證件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將經營範圍變更為許可後經營項目,其批準文件、證件記載的經營項目條款與原登記表述不壹致或者發生變更的,可以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條因分立、合並新設立的企業申請從事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持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因分立、合並而存續的企業申請從事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在變更登記前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無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企業變更類型的,變更類型前審批機關已批準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無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壹條企業變更投資者的,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不再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投資者由境內投資者變更為境外投資者,或者企業投資者由境外投資者變更為境內投資者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證件重新登記經營範圍。

第十二條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其所屬企業的經營範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審批機關單獨批準分支機構經營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持分支機構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批準文件和證明申請增加相應的經營範圍,並在申請增加經營範圍後標註“(分支機構經營)”字樣。

分支機構在所屬企業經營範圍內經營預先核準的經營項目的,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企業登記機關對企業申請的經營範圍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登記:

(壹)屬於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不能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證明;

(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特定行業的企業只能從事經批準的項目,企業申請其他項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經營的企業。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應當停止相關項目的經營,並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經營範圍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壹)經營範圍屬於前置許可經營項目,因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調整為前置許可經營項目後,企業未按照規定申請審批的;

(二)經營範圍內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需要重新審批,企業未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準的;

(三)經營範圍內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屆滿,企業未重新申請審批並獲得批準的;

(四)經營範圍中預許可的經營項目被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被吊銷。

第十五條企業未經核準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15+00+1日起施行。2004年6月4日,訂單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2頒布的《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

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深圳市尚商演軒電子商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