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壹般是男方婚前給女方的,以示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男方把彩禮給女方後,壹般認為彩禮屬於女方個人財產,壹般男方無權要回。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雙方均未辦理結婚登記;2.雙方已登記結婚但婚後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支付彩禮,讓支付方日子不好過。也就是說,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有兩種方式:1,如果女方同意返還,可以自己返還;2.如果女方不同意返還,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壹般會支持。司法實踐中,彩禮返還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沒有完全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所以彩禮是否返還,返還多少,需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2017修訂)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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