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
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減免,應當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壹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執行財產的,應當隨時追繳。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第三百五十九條罰金應當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壹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款仍未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在任何時候,包括在判處的主刑執行完畢後,有可執行財產的,應當予以追繳。
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免。經核實,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原判決確定的罰金數額。
行政機關以同壹事實對被告處以罰款的,人民法院在處以罰款時應當予以抵銷。
第三百六十條被判處財產刑的犯罪分子和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當地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原判決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代理執行的人民法院執行後無法執行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代為執行財產刑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執行財產刑的財產直接上繳國庫;需要返還的財產,由執行人民法院交由受委托的人民法院依法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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