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財政部先後下發了《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1號)和《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綜[20165438)明確了資金結算票據的概念、使用對象、適用範圍、管理 對行政事業單位資金結算票據(以下簡稱資金結算票據)的監督檢查進行了統壹規定,從制度上規範了資金結算票據的使用和管理,有效防止了亂收費、集資和各種攤派行為,對加強非稅收入管理、規範單位資金結算起到了積極作用。 但在實施過程中,壹些單位反映,對於非國庫集中支付來源的財政資金,往往需要付款方提供票據。同時還存在資金結算票據使用不規範的問題。為進壹步完善財政票據管理制度,加強資金間結算票據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行政事業單位通過國庫集中支付取得的財政資金,按照財綜[2010]111號文件規定進行核算,不開具資金結算票據,憑《財政直接支付核算通知書》或《支付授權通知書》及相關銀行結算憑證進行核算。
2 .行政事業單位從非國庫集中支付來源取得財政資金,可以臨時向支付單位開具資金結算票據。
3.各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財綜[2010]1號、財綜[2010]11號及本通知規定的範圍使用資金結算票據,不得使用資金結算票據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政府非稅收入。
4.各級財政部門可根據財綜[2010]111號文件和本通知規定,結合管理實際,進壹步細化是否使用資金結算票據的行為,以利於票據使用單位執行。要加大宣傳培訓力度,提高對資金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政策的理解和認識。要加強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利用資金結算票據收取業務和服務費用以及過度收取和支出,切實規範資金結算票據的使用。
5.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綜[2012]104號)的要求,積極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將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納入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實行票據印制、發放、使用、保管、查驗、核銷、銷毀的全過程監管,切實完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管理手段,提高各用票單位相互配合、積極推進、充分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