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失信者,有以下措施:
壹是禁止壹些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在飛機、火車上睡覺;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後續行動中也有強制措施:
1.強制執行被申請人的保證金;
2.強制執行被申請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應收賬款和其他財產;
6.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土地、房產和其他不動產;
7.強迫被申請人返還特定財產;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的利息,並支付遲延履行的費用;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出入境限制等。
擴展數據:
網貸屬於債券投資,收益明確。資金的出借人獲得利息收入,無論是債券投資還是股權投資,都存在壹定的風險。投資者要充分認識風險,對自擔風險有足夠的認識和思想準備,並在此前提下判斷和承擔項目的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6月8日的《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發布查詢平臺首頁聲明》中明確,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使其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自2013 10 8起,向社會開放“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查詢”平臺,社會各界均可通過該平臺查詢全國法院(不含軍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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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失信者被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