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五條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采取欺詐手段,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2)獲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采取欺詐手段,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三)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多次采取詐騙手段,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
(四)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擴展數據:
欺詐的認定;
1.詐騙與借貸行為的界限。因某種原因,借款人長期不還,或者編造謊言、隱瞞真相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沒有揮霍,沒有拖欠債務,不再欺詐、詐騙,真正有償還的意思,仍屬於借款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表他人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以代他人購買緊缺商品為名,不買任何東西就拿走貨款,擅自挪用貨款,拖欠還款等行為,應重點關註其真實目的、雙方關系、事件發生的原因、代理人的具體行為、違約的情節和後果等,正確判斷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3.詐騙罪與集資企業因虧損而隱瞞債務的界限。如果確實是集資經營企業,但因為經營不善,虧損負債,外出避債,還是財產債務糾紛。這與詐騙分子以集資辦企業為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攜款潛逃,有著本質的區別。
參考資料:
刑法-中國人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