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的;
(二)機動車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時速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壞、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堵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壹的,還可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壹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壹的,可以拘留不超過十五日。
違章停車通知扣分嗎?
違法停車告知單不扣分,只罰款,對違法停車的處罰分為三種情況:
1,機動車駕駛人在現場,立即離開,不予處罰;
2.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的,處50元罰款;
3.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立即離開現場的,處200元罰款。違法停車是指車輛沒有停在指定的位置。在拿到違法停車告知單後,他需要帶著自己的駕駛證和車輛行駛證及時到交通處理大隊或者就近的交通處理中心。如果超過十五個工作日,可能會造成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