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和加強貴陽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管理,支持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自住住房,防範資金風險,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第2號[1996])和《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貴陽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有住房,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貸款。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與權利對等的原則。
第四條貴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和管理。
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銀行及其下屬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與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的具體貸款業務和金融業務。
第五條公積金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委托協議對委托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協議接受公積金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和綜合考核。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貸款條件
第六條貸款對象是指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包括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和按照本市異地貸款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第七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5)有符合法律要求和擔保條件的采購合同、協議或其他批準文件。
(6)購房首付款已按規定支付。
(七)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公積金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件。
(2)婚姻狀況證明:包括結婚證、離婚證等。
(3)首付款證明: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出售單位開具的發票或收據;購買二手房的,應提供賣方或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收據或付款憑證。
(4)貸款用途證明:貸款用於購買自住住房,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協議)或其他證明文件。
(5)貸款擔保資料:貸款抵押的,應提供抵押權清單、權屬證明及有處分權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證明。
(6)個人信用信息: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的查詢授權書和個人信用報告。
(7)貸款收款賬戶信息。
(八)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九條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的信用記錄應當作為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的重要依據,對在住房公積金使用中失信的職工,可以限制或者拒絕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應當根據職工夫妻雙方的月工資基數、還款能力、存款余額、貸款期限等因素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職工貸款額度=職工(夫妻)月繳存工資基數×12×還款能力系數(30%)×貸款年限+職工(夫妻)繳存余額×5倍。計算公式中“職工(夫妻)存款余額”不足3萬元的,按3萬元計算。
最高貸款額度按貴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執行,不得超過剩余應付房款。
第十壹條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壹)以所購新建住房作為抵押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期限壹般不超過委托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齡止的年限,最長不超過30年。
(二)以所購二手房作為抵押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房齡與貸款年限之和不得超過土地使用年限。
(三)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延長期限不超過30年。
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貸款期限內如遇利率調整,從次年起執行新的利率標準(65438+1)。
第十三條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的,也可以向受委托銀行申請商業性住房貸款。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四條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按以下程序進行:
(1)應用。職工應向受委托銀行提交《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及相關資料。
(2)驗收。受委托銀行受理員工申請後,應對員工相關情況進行貸前審查。審批通過後,將受理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材料及時提交公積金中心審批。
(三)審批。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並作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對於批準的,公積金中心應當告知職工;審批不通過的,公積金中心應當向職工說明理由,並退回職工提供的相關材料。
(4)簽訂合同。經公積金中心批準的貸款,應由公積金中心委托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書面貸款合同。
(5)抵押貸款。完成抵押擔保手續後,公積金中心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五章貸款擔保
第十五條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用所購住房作為抵押,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第六章貸款償還
第十六條公積金中心負責對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償還本息進行核算。
第十七條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金額和還款方式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違反前款規定的,公積金中心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罰息。
第十八條借款人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征得公積金中心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還款手續。
第七章貸款監管
第十九條借款人應當保證住房公積金貸款專款專用,違反約定挪作他用的,公積金中心有權單方面要求受委托銀行提前收回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條借款人不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以欺騙手段違規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經調查核實後,依法解除借款合同,收回已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壹條因公積金中心、擔保機構和受委托銀行不負責任、失職造成住房公積金貸款損失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靈活就業人員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三條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鐵路分中心所轄的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貴陽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實施細則》(建公積金管委字[2004]第001號)同時廢止。
政策來源:87號【2019】關於印發《貴陽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