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名人名言大全網 - 祝福短信 - 論公訴人在庭審中如何應對被告人的供述?

論公訴人在庭審中如何應對被告人的供述?

在法庭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我們經常會遇到被告翻供的情況。如何處理被告人翻供,既考驗檢察官的現場應變能力,也考驗檢察機關公正執法辦案的水平。當庭報復是指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推翻之前關於案件事實的全部或者部分供述,導致前後數份供述內容不壹致、矛盾,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情形。針對公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供述難的問題,提出以下對策。第壹,關註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很容易在庭審中為了減輕處罰而翻供前案事實,或者在偵查階段刑訊逼供,或者代為犯罪。對此,公訴人應正視被告人供述在刑事訴訟法和證據法中的意義,公正審查,正確處理,不應將被告人供述視為被告人不配合、不誠實行為的表現,克服其厭惡和抗拒心理,認真聽取被告人的辯解和陳述,分析原因,研究對策,真正達到不枉不縱的目的。第二,做好出庭前的準備。在司法實踐中,有許多案件主要依靠言詞證據進行起訴,如職務犯罪、毒品犯罪、詐騙犯罪等。這些案件的證據往往是壹對壹的言詞證據,其他相關證據的量很小,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壹旦被告翻供,會對整個證據體系產生影響,公訴人在法庭上處理不好容易被動。壹般來說,被告人在庭審中會翻供,在審查起訴階段會提出翻供。如果不采納被告人在審查起訴時提出的異議,必須在開庭前做好充分準備。第三,具體情況具體處理。公訴人在審判中應嚴格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壹)被告人供述系因刑訊逼供或者當庭翻供,與起訴書認定的犯罪事實有較大出入,並有新的事實和證據的。言詞證據對案件事實和定罪量刑有壹定影響的,檢察機關應當基於法律監督職能予以審查核實。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審查起訴部門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手段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同時應當提請偵查機關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調查收集證據。此時公訴人應當庭申請延期審理,庭後進行調查核實。如果偵查人員確實刑訊逼供,應當將被告人的供述作為非法證據排除在控告證據之外,不予采信;如果發現新的證據證實案件事實,應當變更起訴。(2)被告人為了逃避或者減輕法定刑而翻供的,如果本案有其他證據,並且這些證據的內容直接指向犯罪事實,該翻供基本不影響有罪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被告人沒有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在這種情況下,公訴人要利用被告人供述和辯護與其他事實證據之間的矛盾,以及被告人歷次供述的壹致性和穩定性與其當庭翻供的突發性之間的矛盾,抓住細節、重點和常識進行反駁,指出被告人當庭供述的虛假性,有效指控犯罪。(3)被告人供述非主要事實不會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但壹般只供述涉及犯罪構成要件的主要事實,如犯罪行為、危害結果、主觀故意等。,會影響定罪;對於犯罪的情節、手段、時間等非重大事實,如果供述前後有根本沖突,且無法通過其他證據判斷哪壹份供述更可信,公訴人應當選擇有利於被告人並可能導致從輕處罰的供述。這既是貫徹“疑罪從無”、保護被告人權益的需要,也是公訴證據標準的要求。被告人供述主要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的供述較為復雜。在審判過程中,檢察官需要紮實的法律功底、敏銳的思維和靈活的應變能力,才能真正做到秉公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