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調解,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調解,調解應當盡可能當場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