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安全法規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舉報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線索的;
(三)如實提供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已知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的;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已知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調查、實驗、搜查、扣押、查封、提取、鑒定的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